探討法國水定價發展歷程及水價的制定
發布時間:2016/09/20 點擊量:
法國水定價發展歷程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法國水定價政策的焦點從20世紀70年代的預算平衡逐漸轉移到1992年水法制定的節約用水,再到最近以社會保障為目標。
2000年12月歐盟委員會頒布歐盟水框架指令,其目的在于恢復歐盟水環境質量,即通過經濟手段,估算供水全成本,通過水價格的制定以回收供水全成本。基于這一背景,2006年,法國第二部水法頒布,它遵循歐盟水框架指令的水定價原則,強調飲用水和排水定價,并禁止統一水價和分段減價的水價定價結構,其目的在于鼓勵節約用水。
法國水價構成及定價方法
在法國,發展的不同時期,水資源稟賦不同,政府和用戶對水資源重要性的認識不同,水價差異甚大,體現在水價構成和定價方法的差異。
當前法國水價的構成:
在法國,公共供水服務和污水處理業被納入工、商業范疇,實行企業化管理。在此前提下,水價的形成機制遵循供水單位要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余,并按用戶享受權益與服務來定價收費的原則。
法國水定價依據:
法國的水價由水費和水稅兩部分構成,兩部分采用不同的定價依據。
水費采用全成本核算定價。在法國的水稅制度中,法國的水資源開發計劃、防污染計劃和改進水質計劃的開支,包括流域科研經費和日常業務費用,均由征收的水稅支付。
法國水定價方法:
縱觀法國水定價發展歷程,不同階段強調的水定價方法不同。近年來(2006年以來)水法和隨后的條例規定,水價政策以社會保障為目標,開始推廣保障最低消費下的分檔遞增定價法。
全成本定價法:
全成本定價法是指以水資源社會循環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成本為基礎確定水價。全成本包括總用水成本和環境外部成本。
邊際機會成本定價法:
邊際機會成本表示消耗一種自然資源并由社會承擔的全部費用,在理論上應是使用者為資源消耗行為所付出的價格,用P表示。邊際機會成本理論認為,自然資源的消耗應包括3種成本:一是邊際生產成本,它是指為了獲得資源必須投入的直接費用;二是邊際使用者成本,它是指以某種方式利用某一稀缺自然資源時,所放棄的以其他方式利用相同自然資源所可能獲取的最大純收益,包括現在使用資源而不是留給后代使用所產生的成本;三是邊際外部成本,它是指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外部環境造成的損失。從邊際機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水價公式應為:
P=MOC=MPC+MUC+MEC(1)
分檔遞增定價法:
2006年法國水法制定,強調保障貧困戶最低用水量,要求水定價在保障最低消費的同時要達到激勵用戶節約用水的目標。該水法實施以來,法國水定價逐漸轉向保障最低消費下的分檔遞增水定價方法,各流域通過各自的水資源狀況制定不同的最低用水量,在最低用水量內,向用戶收取較低的固定水費,超出最低用水量的部分,采用分檔遞增定價法。
法國水定價及供水模式的成功之處
公眾有序參與水價制定
法國水價的制定過程是一個多方面協商和民主對話的過程,由市鎮政府召集投資公司代表、用戶代表和供水單位代表召開水價聽證會,聽證會中各方的利益往往是相互沖突的:用戶對水價過高或價格上漲過快,以及水質安全問題反映強烈;供水單位要求收支平衡并有盈余;投資者要考慮如何通過收費收回投資本息;政府則需要權衡財政支出、通貨膨脹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給排水系統的可持續經營等因素。這種民主協商的方法,使各方相互制衡,所制定的水價既保證了供水企業在成本回收的基礎上能有部分盈余,也保證了水價不會過高和上漲過快。現如今我國也有了水價聽證會,接下來需要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度,使水價的制定更能實現用戶的訴求。
公私合作的供水模式
法國公私合作的特許經營制解決了在公用事業部門監管中政府面臨的兩難選擇。法國城市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的歷史悠久,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應用,被世界銀行稱為“一種真正的法國模式”。
另一方面,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認為激烈的國內競爭有助于培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近年來,我國在公共基礎事業的融資、建設、運營、管理方面引入PP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面對PPP模式引入我國供水行業后出現的這些問題,我國可借鑒法國公私合作模式中比較成功的做法,如在職能上要求政府從直接管理轉向宏觀調控、依法監督;在制度上要求有充分的競爭、嚴格的成本監管和有序的公眾參與;同時還要科學選擇投資者,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以此推動我國供水事業的改革。
值得思考的問題
重視水價中水稅的比例
法國水價包括水費和水稅兩部分,水費用于支付供水成本和供排水設施的維護,水稅主要用于支付改善水環境質量的費用。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問題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因此,有必要在水價中引入水稅,通過在水價中增加水稅部分。就我國當前征收的水費而言,雖然收取的水費有一部分用于水環境質量的改善,但并沒有在水價制定中明確指出用于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水稅部分。因此,本文認為,在水價制定中,“清費立稅”是改革的必然趨勢,即將水價中用于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部分從水價中分離出來,作為水稅部分,單獨定價,使水稅反映當地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環境污染狀況,并將征收的水稅用于水資源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狀況,以實現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現狀的目標。
本文出自:http://www.bn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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